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乱采资源,“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80%以上。
2019年10月底前,上报调查摸底情况报告;2020年9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其中,扬尘污染治理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2020年11月底验收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模式,采取定期监督的形式,各市应于每季度末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一次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快速推进我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2020年年底前,露天矿山明显问题基本整改到位,开采秩序明显规范,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乱采滥挖行为得到一定效果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和扬尘污染隐患得到一定效果治理,矿区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80%以上。
(一)全面摸底排查。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我省露天矿山数量、分布、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基本情况,逐矿逐项统计分析汇总,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逐项制定“一矿一策”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标准。
1.查清无证非法开采行为。要按照今年全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集中清理行动要求,继续深入排查。重点查清是不是真的存在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未经依法批准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土地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名义行非法开采之实的行为,相关项目实施过程中附着矿产品是否依法处置,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是否查处到位。
2.查清持证露天矿山资源、环境保护情况。一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是否严格执行开发利用方案、是否按规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是否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等情况。二是环境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是否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3.查清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治理情况。重点查清“三区两线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内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市、县(市、区)政府是否落实治理责任和治理资金,是否按相关规划和省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二)依法开展综合整治。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取缔关闭一批、立案查处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分类施策,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对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露天矿山,坚决制止违法开采行为,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消除违法状态,防止死灰复燃;对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要组织开展治理,恢复绿色生态。
2.加强持证矿山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污染严重、治理不规范的持证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整改方案,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治或关闭,停产整治完成后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恢复生产。对未采取扬尘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规定。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依法强制关闭。对实施关闭的矿山,按照有关要求拆除生产设施、设备,组织生态恢复,注销相关证照。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和《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大力推进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对持证露天矿山,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认真落实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治理资金,以“三区两线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加快修复绿色生态。
(四)严控与保障供给相结合。严格贯彻国发〔2018〕22号文件有关要求,7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内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国发〔2018〕22号文件下发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的重点区域露天矿山,确需建设的,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前提下,可继续批准建设。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也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坚持疏堵结合,针对砂石资源价格持续上涨、供应不足的问题,统筹规划、合理地布局,有偿投放一批山石资源矿业权,切实保障矿产资源有效供给。
2019年10月底前,各市完成摸底排查和“一矿一策”整治方案制定工作,上报调查摸底情况报告;2020年9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其中,扬尘污染治理要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2020年11月底前,各市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验收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发〔2018〕22号和鲁政发〔2018〕17号文件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格外的重视,把该项工作任务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的工作局面,确保综合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二)创新治理模式,加强生态修复。充分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落实治理资金,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已有的露天矿山要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三)强化跟踪督办,严格追责问责。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推进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常态化。严格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充分的利用各种技术方法,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定期调度,及时跟踪督办,切实加快工作进度。方案印发后,各市应于每季度末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一次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责任未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完成不到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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